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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分类管理改革给民办学校带来的影响

程知音 知音律师谈 2021-05-25

分类管理,您做好准备了吗?

——反思分类管理改革给民办学校带来的影响

 

  一、分类管理改革立法现况

从2016年11月5日新民促法三审通过到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分类管理改革的讨论至此就未停止过。各种民间发起的论坛、讲座围绕新法新政而展开,绝大多数从事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投资人、校长本着如何在新法新政背景下保护好自己辛苦打下来的基业的想法纷纷加入行业研讨,关注行业动态,也寄希望于专家、学者能排疑解惑,从而作出更好的选择。

当下,新民促法生效很快迎来一周年,但各地关于分类管理的地方新政配套以及实际操作进程恐怕有违中央精神。教育部办公厅于2018年5月22日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地方配套文件制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教发厅函〔2018〕79号)。文中指出:“截至2018年5月,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湖北、浙江、上海、河北、内蒙古、陕西、海南、江苏、河南、青海、广东等16个省(区、市),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本省(区、市)的配套文件。……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部分省份工作进展缓慢,配套文件仍未出台;部分文件操作性不强,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关键环节不明确;部分省份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机构和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要求,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必在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配套文件制定工作……”。

截止2018年6月,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有19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新政,其中部分省市出台了细则配套文件。具体如下:

   正如教育部办公厅“教发厅函〔2018〕79号”文所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地方配套文件制定工作进展并不理想。从笔者所服务的教育企业以及来自各地举办者、校长的法律咨询中,笔者感知当前的立法现况,已经给民办学校在运营和扩张时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二、分类管理改革现况对民办学校带来的影响

(一)现有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处理

部分省市的细则配套文件中,明确指出,即新法施行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在进行分类登记之前,继续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同时,该类民办学校自2017年9月1日起不得再提取或者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如:2017年12月14日公布的《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新法施行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在进行分类登记之前,继续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2017年9月1日后不得再提取或者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2017年12月29日公布的《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2017年9月1日起不得再提取合理回报。”

由于部分省市对合理回报的提取做了时间上的切割,但是在现有民办学校过渡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操作中有时间上、政策上、地方操作环节上的各种因素介入,造成事实上剥夺了民办学校在2017年9月1日到转设环节完成时这个期间的合理回报提取的权利。


(二)新设民办学校申办抉择的困惑

由于只有部分省市出台了地方新政,且其中只有少数省市出台了更加详细的实施配套细则,仍有部分省市在中央新法新政出台后至今无任何消息,这造成了已经从事教育领域和拟从事教育领域的举办者无限的困境,这尤其体现在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立上。

以江西省南昌市为例,笔者的一个客户恰巧在新民促法出台前在南昌市收购了一家从事教育培训的当地品牌机构,同时开始计划在当地进行市场扩张,选址新设,从而以连锁模式形成市场效应。可是由于江西省的地方新政迟迟未出,工商部门暂不受理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申请,造成举办者申请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想法暂时落空;如果按照南昌市现有的培训机构申请方式进行申请,民政部门又事实上已经按照新民促法进行登记,要求举办者填写“捐资承诺书”,且章程中不得再体现要求合理回报的内容,这又违背了举办者的办学初衷。因地方新政的迟缓造成举办者选择的两难。

2018年对校外培训机构而言也是一个漫长的寒冬。2018年2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自此,全国各地校外培训机构迎来一场“暴风雨”的洗礼。虽然通知中提到:“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但是,在国家新法新政已经生效实施的情况下,地方配套细则未出台之前,按照当地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完成的校外培训机构未来还有没有机会转设成营利性培训机构呢?这关乎举办者切身权益的问题需要在地方新政文件中予以明确。

 


   我们希望教育部办公厅“教发厅函〔2018〕79号”文件能够真正推动各地地方新政的进程。既然分类管理改革已经势在必行,那么各地政府应该做好分类管理的准备,主动作为,引导当地的民办学校顺利的完成选择之路,减少在此环节中的不确定因素,真正体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中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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